在纳税人的问题上,国内各交易所的做法不一致。假定A与B代表交割买方和卖方客户,AA与BB分别代表代理其交割的期货经纪公司,纳税人有以下几种分类:
1.纳税人为B;
2.纳税人B、BB;
3.纳税人为B、BB、交易所。
上述2、3类中除客户外,经纪公司和交易所分别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样做有三点不妥:(一)判断一方是否为纳税人应以其是否提供应税货物为标准,在正常情况下,会员和交易所是不提供应税货物的;
(二)期货经纪公司是中介机构,交易所是提供期货交易场所的自律性法人,两者都不具有销售货物业务。所以经纪公司和交易所不适合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实物交割时提供货物的卖方才是真正的纳税人。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是可以作为纳税人出现的,按照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在会员、客户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有代为履约的义务。例如当买方会员违约时,交易所将垫付货款给卖方,然后将购进的货物进行拍卖。由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可视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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