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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细则

    第一章

  • 第一条 本规则为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指期货模拟交易中关于虚拟股票指数期货(以下简称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为了规范股指期货模拟交易中股指期货交易行为,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规避风险的途径,揭示股票未来的价格走势,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指期货模拟交易中的一切股指期货交易活动 ,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 第三条 虚拟股指期货以虚拟投资实战培训演练为主,其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均与现实无关。  
  • 第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财道股指期货市场的行为。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 第五条 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指期货模拟交易中上市品种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品种。  
  • 第六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 , 交易时间分为:
  • 9:10 - 9:15 集合竞价
  • 9:15 - 11:30 连续交易
  • 13:00 - 15:15 连续交易
  • 15:30 - 16:30 连续交易
  • 第七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 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 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又称涨跌停板 ) 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 第十条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现金交割的月份。  
  •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 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以虚拟货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

  • 第十四条 交易人买卖股指期货,须注册成股指期货模拟交易会员,同时开立"期货买卖帐户"。  
  • 第十五条 交易人所开设的"期货买卖帐户"用于记载交易人存入的资金余额,期货品种、持仓合约数量、保证金数额和开仓、平仓、保证金追加等情况。  
  • 第十六条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应于每日收盘后至次日开盘前,向交易人提供"期货买卖帐户"中交易人存入的资金余额,期货品种、持仓合约数量,保证金数额和开仓、平仓、保证金追加等情况,供交易人查询。

第四章

  • 第十七条 交易人委托买卖股指期货的数量,须为一手(一个合约)或其整数倍数。
  • 第十八条 交易人开仓时,每个合约(每手)须按规定交纳合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五章

  •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 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 第二十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 第二十一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 第二十二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 , 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 第二十三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确定。   
  •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交纳交易手续费。  
  • 第二十五条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 第二十六条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为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 ,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 10% )自动收取交易保证金。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随时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 第二十八条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 第二十九条 当结算帐户可用资金余额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 ,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 第三十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 , 其余量仍存于交易系统内 , 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六章 风险控制

  • 第三十一条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 第三十二条 强行平仓盈利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 第三十三条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  
  • 第三十四条 交割期风险控制制度  
    • 双向持仓对冲: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前,系统自动对冲双向持仓,只保留轧差后的单边持仓。  
    • 合约进入交割月后,将不允许开新仓(或有条件单向限开新仓),并采取限仓措施。  
    • 保证金比例逐日增加,每天提高10%。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期货合约结算价±20%。  
    • 合约进入交割月后,在每个交易日开盘前,系统自动计算各帐户当日需强制平仓的合约,按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格进行对冲,并以此价格作为开盘价,剩余的需强制单向合约按涨跌停价挂单。  
    • 账户一旦符合强制平仓条件,账户中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将被平仓。

第七章

  • 第三十六条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实时结算。  
  • 第三十七条 浮动盈亏为持仓盈亏之和。  
  • 第三十八条 可用资金为客户期初资金减去持仓冻结金再加上浮动盈亏,系统以可用资金余额为客户计算交易风险,并依据该风险程度控制交易风险。
  • 第三十九条 浮动盈亏为负,当客户可用资金为负时,系统自动对该会员以涨停价(空仓)或跌停价(多仓)进行强行平仓,实际成交价格依据市场当时成交价为准,强行平仓直至可用资金大于0为止。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 第四十条 在期指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指期货模拟交易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时;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虚拟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虚拟交易所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 第四十一条 股指期货模拟交易对涉及期指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股指期货模拟交易声明有权随时对对倒等扰乱期市的行为进行取消排名\取消交易\取消账户\罚款\没收虚拟资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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