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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廉洁从业违规案例3
2024-04-22

(员工通过居间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承担行政责任)

 

    林某在A期货公司汕头营业部从业期间,与A期货某居间人结婚后,违反《A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六条“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规定,任由其配偶继续做公司居间人,并通过划转客户关系,将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利益转移至个人名下,获取不正当利益。

    林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以及违反《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通过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因上述违反法规及违反公司制度的事实,林某被处以训诫的纪律惩戒。